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我市新增缴存职工最低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中心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5〕37号)规定,我市城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新增缴存职工的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16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新增缴存职工的最低缴存基数调整为1450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2015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现有缴存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仍可执行洛房公积金〔2015〕19号规定,即城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但2016年度调整缴存基数时必须要调整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