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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贷款条件的通知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三个五”目标要求的通知》要求,2015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存量资金减少21亿元,个贷率达到65%。为确保省定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提取、贷款条件。具体规定如下:

一、阶段性时间放宽为:2015年7月—2015年12月底;

二、缴存职工持购建房手续即可办理阶段性提取;

三、有土地证或宅基地证、有房屋但无房产证的,可办理阶段性提取;

四、本人及配偶公积金余额达到贷款余额30%的,担保人可凭购建房手续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首次可提取2年的还款额;

六、租赁住房提取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即可办理,年提取额最高2万元,首次提取可提5年的额度;

七、原规定提取、贷款需提供3年内购建房手续,现放宽为提供5年内购建房手续;

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和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30年;

九、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最长年限延长至20年。

其中,第七、八、九条不受阶段性提取、贷款时间限制。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标签:   放宽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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