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巴中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低限额的批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确定巴中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高低限额的请示》(巴公积金〔2015〕66号)收悉,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巴中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巴中市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得低于巴中市城镇最低工资标准。
二、2015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高于10615元/月,单位和个人最高缴存额各不超过1274元/月。
三、2015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1380元/月,单位和个人最低缴存额各不低于69元/月。
此复。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