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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内容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1.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40万元,调整到最高60万元。

2.放宽贷款使用条件

(1)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调整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扩大贷款使用范围

(1)开展异地贷款业务。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工或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开展父母为子女购房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身子女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可为本辖区内也可为异地房产,但必须以本地区房产做抵押。

(3)开展装修贷款业务。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申请装修贷款,但必须以房产做抵押,拟装修的房屋为两年之内的新购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最长贷款年限为10年。

(4)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已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自住住房的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的,可申请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个人住房住房贷款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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