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管理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加大职工住房消费支持力度,根据省住建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豫建金管【2015】20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和提取、使用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及具体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归集执法
(一)将更多非公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制度保障。加强归集执法检查,维护职工权益,强调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统一待遇,进城务工人员所在企业有义务为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
(二)为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建立归集账户。有稳定劳动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设在当地的管理部申请建立归集账户,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与其他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利。
1、缴存方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账户建立后由本人按月缴存。
2、提供资料。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最近3个月纳税证明;自由职业者提供本人身份证、职业证明、最近3次收入纳税证明。
3、缴存基数及比例。缴存基数以上一年月均纳税收入为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同时不超过当地月缴存额的高低限。当年新建户缴存基数按最近3个月(自由职业者为最近3次)纳税收入平均计算。
二、进一步完善贷款政策
(一)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市城区为60万元,各县为45万元,取消首套、二套房贷在单笔最高额度上的差别;贷款最长年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
(二)调整具体额度计算方法。根据原具体额度计算公式核算具体可贷额度后,可根据申请人贷款需求上浮不超过10万元。但同时要保证:
1、申请人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2、申请人还款后,剩余收入按家庭人口平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首付款与贷款额相加不得超出房屋总价款。
(三)放宽异地贷款申请条件。户籍在我市辖区,或配偶、父母、子女任一人户籍在我市辖区的职工,在我国境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辖区(含各县县城及建制镇)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我中心及各县(区)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对其贷款资格审查与我市缴存职工相同。异地贷款非本人本地户籍的,除需提供原规定资料外,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关系人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三、进一步扩大提取范围
(一)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家庭普通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
1、提取条件及额度。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12个月的物业费。市城区内提取上限每套房每年不超过2000元,各县不超过1200元。
2、提取方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费的,原则上以单位集中办理或职工委托中心直接转入物业公司。
中心建立职工提取物业费数据备份,下年度提取时,单位只需提供人员变动情况,中心核对后直接划入单位账户。
3、提供资料。身份证及物业费发票或收据。
4、划款方式。划单位或物业公司。
(二)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5年内所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房屋装修费用。
1、提取条件及额度。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新购新建普通商品自住房的缴存职工在以购房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账户内仍有余额的,均可申请提取,每套住房提取最高限额10万元。
2、提供资料。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证明。
3、划款方式。划个人账户。
(三)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取得房屋所有权证12年以上自住住房的维护和修缮费用。
1、提取条件及额度。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每套住房提取最高限额6万元。
2、提供资料。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
3、划款方式。划个人账户。
(四)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
1、提取条件。除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外,其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普通自主住房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预付购房款。
2、提供资料。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付款证明。
3、划款方式。划开发商。
因上述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同时申请提取配偶、父母、子女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须经配偶、父母、子女本人书面同意,并提供相互关系证明和关系人身份证。符合以上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需提供的资料均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四、处罚措施
缴存职工采取欺骗手段,以各种名义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缴存职工提取、贷款申请。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