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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建房改[2005]263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标准:

一、月缴存额上限。根据宣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宣城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1011元,即月工资4251元。按照月缴存工资基数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故我市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00元(即:4251元*3倍*40%(职工个人20%+单位配比20%)=5101.2元)

二、月缴存额下限。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社保基金缴纳基数,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

标签:   公积金月缴调整缴存额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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