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对我市2015年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存基数和缴存限额进行调整:
一、关于缴存基数: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1700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13020元;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300元。
二、关于缴存限额:中央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6510元;外省市驻闽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5208元;其他单位及其职工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为3124元;住房公积金月最低缴存限额不得低于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与单位及其职工缴存比例的乘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