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房租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名下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的,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二、租房提取标准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提取标准为:每个缴存者每月提取上限暂定为300元。
三、租房提取所需材料
(一)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身份证;
(二)职工租住商品房等非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缴存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有效期限一个月)、身份证、婚姻证明等材料。
单位认真核实职工租房情况后,在《南平市住房公积金使用审批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四、租房提取办理程序: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防范骗取套取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经核实确认,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其主管部门或当地监察机关,责令限期退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将骗提套取行为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将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征信系统。
六、原房租提取公积金政策与本文如不符的,以本文为准,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