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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调整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现将2015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以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详见附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70元;最高不得超过20844元。

二、缴存比例和缓缴

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须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企业自身经济状况不佳,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8%。

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连续亏损两年以上,按照规定可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照规定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单位申请降低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须通过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表决同意,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前,持相关资料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部门申请。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告知缴存人,接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3、为了不影响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委托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各单位应在8月25日前完成缴存基数核定和汇(补缴)工作。

4、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新克政发【2014】96号)文件,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属于较重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市政府诚信办报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失信惩戒。

附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确认表

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24日

标签:   调整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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