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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关于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31 08:00:02 无忧保

各缴存单位:

遵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批准,现就我市2015-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年度

各缴存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核定年度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

1、中央驻莆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5%。

2、省属及以下单位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均为12%。

3、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低均为5%。

三、月缴存工资基数

本汇缴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为职工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的月平均工资。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执行。

本市辖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按同级财政预算标准计算。

四、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为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之和。单位与职工个人实行同一个缴存比例,计算单位月缴存额和职工月缴存额时,其金额四舍五入保留至元。

职工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单位月缴存额=月缴存工资基数×缴存比例

五、本汇缴年度“限高保低”标准

1、中央驻莆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236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709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3548元/月。

2、省属及以下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基数为12750元,最高月缴存额为3060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1530元/月。

3、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基数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于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尚未公布,本汇缴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暂按原标准执行,即:城区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170元,最低缴存比例为5%,最低月缴存额为118元/月,单位和职工各为59元/月;仙游县单位及其职工最低月缴存工资基数为1050元,最低缴存比例5%,最低月缴存额为106元/月,单位和职工各53元/月。我省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后,再行调整。

4、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最高月缴存标准可参照中央驻莆单位标准执行。

六、具体要求:

1、基数核定时间:2015年6月23日至2015年8月31日。

2、缴存单位到中心网站(www.ptgjj.com)的“下载中心”下载《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审批表》和《住房公积金年度汇缴基数调整清册》表格。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金额,并补充完整职工的个人相关信息。

3、职工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核定后,在规定的汇缴年度期间内,不得变更,缴存单位按月足额汇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4、缴存单位未能按月汇缴将影响本单位职工公积金业务办理。对无故停缴、欠缴、拖缴的单位,本中心将依规在“莆田诚信网”上予以公布。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6月1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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