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确定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4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县 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 13808
南溪区 9230
宜宾县 11125
江安县 9348
长宁县 8963
高县10625
筠连县 10752
珙县 10592
兴文县 10731
屏山县 10610
临港开发区、在区县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