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关于千方百计做好稳增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5】19号)的文件精神,我中心从2015年5月27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调整如下:
取消购建第三套住房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即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自有产权住房,不论其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出实际已支付的房款总额或所付的贷款本息合计额。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高于或等于85%时,优先办理职工购建的刚需型、改善型自住住房即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的提取申请,其他类型的购建住房提取申请延后办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