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进一步发挥公积金政策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切实改善缴存职工住房保障条件,经管委会同意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个人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和首付款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家庭为单位)在攀枝花市购买住房,在发生购房行为的区(县)无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只有一套老旧住房(卫生间、厨房不配套)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在发生购房行为的区(县)已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首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执行20%标准。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办法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本人及配偶(注:含单身职工,下同)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按《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租住其他住房的,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租金额,同时不得超过1.2万元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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