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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的通知

2017-08-01 08:00:03 无忧保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周政〔2014〕47号)文件精神,满足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通知如下:   一、申请贷款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出具自申请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内的经产权产籍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已取得房屋产权证的要出具至申请贷款之日起两年以内的房屋产权证及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证明。   二、凡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者购买自住房时,可按照规定提取使用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受间隔时间限制。   三、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户籍在我市并在我市购房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除按《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外,须提供2名在我市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供担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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