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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以及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说明

2017-08-01 08:00:03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014年10月1日,根据市政府发布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套发布的《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进行了调整。贷款额度按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5倍计算;借款人为单身的,按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计算。   一、政策调整的目的   经统计,我市平均每40名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够满足1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近年来,随着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不断增多,我市住房公积金年提取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总额已超过年归集总额,出现了资金缺口。为缓解资金供求矛盾,我市参照外地做法,调整了贷款额度的计算方法。新计算方法,有利于留存更多住房公积金,可以让更多的职工享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益,更好的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新贷款政策实行后,部分职工为获得较高贷款额度而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问题:补缴额不是职工的实际应缴存额;不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的事实;仅为个别需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补缴,造成同一单位职工执行不同的政策。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到管理中心办理补缴手续和进行补缴。(一)执行缓缴、降低比例缴存的单位,恢复正常缴存和补缴时;(二)新增加职工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三)因故漏缴、少缴或错支住房公积金的;(四)由外地或外单位调入不能作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五)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欠缴的;凡要补缴的单位应从发生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计算办理补缴。”   因此,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单独为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妥善解决新贷款政策实施后,部分账户余额较少的职工不能获得足够贷款额度的问题,满足职工的贷款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在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力争尽快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出台。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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