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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修订后的《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颁布

2017-08-01 08:00:03 无忧保
  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修订的《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贺政办发〔2015〕11号)于2015年2月2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文件,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不断向前发展。   根据市政府的部署,2014年9月市公积金中心组成专门班子对2003年9月实行的《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贺政发〔2003〕65号)开展了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自治区政府、住建部、财政部、住建厅等制定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别是2014年9月以来国家新出台的一系列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策。在修订过程中,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征求了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等18个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单位的意见,并在中心网站发布《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工作几易其稿,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和中层干部会议进行讨论研究,并两次征求市法制办意见,按照法制办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办法》共十一章80条,包括:总则、机构及其职责、住房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管理、监督、内部授权管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罚则、附则。修订后的《办法》比原来的《办法》8章48条增加了3章32条,增加的章节是“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第六章信息系统管理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和“第八章内部授权管理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对第三章缴存条款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办理缴存个人信息变更、单位办理变更登记以及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时应提供的资料等相关的规定。明确了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选择办理转移,也可以选择销户提取。二是对原《办法》的“第四章提取跟使用”分设为新《办法》的“第四章住房公积金提取第三十二条至三十七条”和“第五章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三十八条至五十五条”,对提取和贷款条款分别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以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还明确了“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长年限为30年。三是明确了缴存凭证采用联名卡,并对联名卡具有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且每位缴存人只能持有一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四是明确了“购二套房、购一手房贷款的条件”,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情况下暂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房的,应在备案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协议并付清首付起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住房的,应在取得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建造一层(含)房屋主体以上至房屋竣工的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修订后的《办法》内容更全面、更完善,更便于实行住房公积金的精细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更能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运行和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城镇住房建设和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发挥出积极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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