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充分保障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缴存情况,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规定,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二、如果单位人员当月发生了增减变动,应及时将“变更清册”提前报送受理银行专柜,进行汇缴核定并确认,确保汇缴人数与汇缴金额完全一致。
三、单位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本单位职工在办理贷款、提取、转移、按月划转等业务时不受影响。
四、因故停缴的单位,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相关缓缴或封存手续。
五、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对于原先挂账等遗留问题,现托管单位应做好及时清理与更正。
特此通知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巢湖分中心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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