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关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服务,保障各缴存职工的利益,当职工工资调整时,单位经办人员应及时申报调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若未及时调整,应于每年1月份或7月份单位住房公积金普调时,按职工工资实际调整月份,将应调整的住房公积金如数补缴到位。
缴存单位或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的,均可联系市中心汇缴窗口0566-2031882,我中心安排专人协助或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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