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及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建金[2014]16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解决和改善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现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个人和所在单位均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开办省内异地贷款业务。现户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合肥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至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本次调整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按原规定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巢湖分中心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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