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关于调整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25 15:03:17作者: 来源:公告(2014)第22号
各企业单位: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企业职工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274元)的3倍执行。最低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对经营困难企业个人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养老金缴费最低基数(2226元)的,月缴存基数按2226元确定。
三、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仍为各12%,对经营困难的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仍为各5%。
四、有关基数调整表格与上年相同,各单位可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网址:www.zsgjj.gov.cn),也可以到市中心业务部(地址:昌国路23号一楼,联系电话2037223)或市中心新城管理部(地址:新城海宇大道111号二楼,联系电话2084031)领取,大型企业在报送纸质表格时随报电子表格。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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