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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8-01 08:00:03 无忧保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力度,维护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经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现将我市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一)加大对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   1、将我市现行的《保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中职工“在中心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调整为“职工在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继续正常缴存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缴存不满6个月,已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中心的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加大对有改善型自住住房需求职工的贷款支持力度   1、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建盖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对同一家庭只能发放两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向购买、建盖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对购买、建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取消贷款利率上浮,并享受一套房的相关政策。对原已经执行第二套住房上浮利率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2015年1月1日起恢复执行基准利率。   二、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一)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提高为:“以家庭为单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对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为现役军人或在保山市以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在保山购买、建盖自住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给予享受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三、执行时间:以上事项自2014年12月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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