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调整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肥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精神要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结合省直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现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申请之日前已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期限,由原12个月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职工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其他贷款条件仍执行国家、省和《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皖直公积金[2013]32号文)有关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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