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针对我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较多的实际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具有我市户籍,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在我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统称个人缴存者)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存者享有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缴存职工相同的权利与义务。为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个人缴存者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对其剩余贷款本金改按当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将个人缴存者纳入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开创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新模式,对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件: 包头市个人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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