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现就我市目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新政进行比较如下:
新政 |
黄石现状 |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计计算。 |
2010年1月份,我市即放宽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其中规定:借款申请人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硕士研究生以上(含)高学历人才、复退伍军人只要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个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
我市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为改善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原则上对第三套房不再提供贷款支持。第二套房的首付比例为不得低于房价的30%,贷款利率上浮10%。 |
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
我市于2006年就开始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异地购房贷款时只要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到位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于2010年开始实行了职工在异地公积金缴存一年以上,在黄石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也可向我市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通过比较可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已先于新政之前就开始实施。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要求,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出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为解决和改善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条件而积极努力。
标签: 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