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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公积金该怎么分?

2017-07-20 09:44:36 无忧保

  无忧保住房公积金早报:离婚时,为了避免以后发生争议,越来越多人选择签订离婚协议书来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然而,双方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可能考虑不足,导致协议内容约定不明确。如果离婚协议中对财产问题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该怎么处理呢?今天的案例为您解析相关法律问题。

  协议约定不明确

  离婚后再起纠纷

  小高(女)和小陆(男)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8月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中两套房屋由双方各取得一套房屋的所有权,由小陆向小高每月支付2000元至2026年12月止作为两套房屋差价的补偿。此外,小陆单位分配给双方居住使用的房屋由小高继续居住使用,该房屋由单位收回后,小陆领取的公积金(住房津贴)由双方平均分配。

  此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小高、小陆确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并未明确上述公积金的具体金额。小高提出,当时考虑两套房屋面积及价值相差较大,且两套房屋均由小高出资购买,小陆没有资金进行大额的差价补偿,故小陆承诺将自己婚前婚后的公积金全部给小高,小高出于为小陆考虑,提出将公积金取出后双方各半分割,小陆对此亦予同意,仅因不清楚当时公积金提取时间、具体金额,故在离婚协议书中没作约定。小陆对此不予认可,表示小高从未提过公积金金额如何计算,协议书都是由小高起草的,但小陆本意仅指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小高于2016年3月诉至越秀区法院。

  法院认定分割财产限于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高、小陆于《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公积金(住房津贴)范围应如何认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从现有证据看,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两套房屋的差价补偿问题,仅约定由小陆每月向小高支付2000元至2026年12月止作为补偿,双方对于均分小陆公积金的约定并不是为了补偿两套房屋的差价。因此,小高以补偿房屋差价为由主张将小陆婚前婚后的公积金一并进行平均分配,依据不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双方协议,只能将小陆在婚后的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分,故法院判决小陆所领取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10000元由小高、小陆各取得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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