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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深圳市住建局公积金中心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本次修订,主要包括首次明确人才住房纳入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子女可为父母贷款购房并偿还贷款、取消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规定、强化违规贷款申请的监管、明确信用记录标准等。
首次将人才住房明确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
五年前,《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开始实施。彼时,《暂行规定》指出,公积金贷款应当重点支持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和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而在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拟从政策性金融方面对人才住房也提供支持,新规定将人才住房明确纳入公积金贷款的支持范围,明确表示,依法建造、翻建、大修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的,职工可以参照本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暂行规定》施行之初,深圳就推出“代际扶持”制度,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共享给子女使用,使子女在较短时间内可以积累更多的账户余额,提前申请到较高的贷款额度。而职工本人的账户余额如果已经满足了购房需求,父母的账户余额还可以直接冲抵子女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为子女减轻还贷压力。
为进一步完善该项机制,征求意见稿拟在原规定基础上,将子女支持父母也予以纳入,子女可以支持父母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或者为父母偿还公积金贷款。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将“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的规定修改为“配偶可自愿选择成为共同申请人”。
房产套数只按购房人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多的一方为准
根据此前《暂行规定》的规定,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房产套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计算,家庭的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
而此次修订,拟将此项条件进一步放宽,房产套数只按购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房产套数多的一方家庭进行计算即可。比如,以前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房产套数是以职工家庭名下及父母名下共有房产套数之和为准。以后,若职工为唯一产权人,父母名下房产便不再纳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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