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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什么情形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2017-09-1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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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公积金提取条件:什么情形下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五)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六)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九)离休、退休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十)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十一)出境定居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取。

  第五条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同一户口的直系血亲可以提取。

  第六条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应当在解体、破产、废业前统一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销户提取手续。

  第七条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之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

  第八条 住房装修以及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车库等非自住住房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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