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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现对我市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2016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5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为方便单位对职工月均工资的计算,可参照2015年度职工养老保险确定的缴费基数的月平均值执行。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根据无锡市统计局公布的《无锡市2015年度城镇单位平均工资》认定,按照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为方便计算,确定我市2016年度月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为18000元。
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上一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该年度确定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630元。
3、缴存比例
2016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8%-12%(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必须相同)。
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机关、事业单位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比例按《关于调整市级机关租金补贴和逐月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锡建房管[2016]3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单位仍在13%—18%的区间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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