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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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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老龄办发〔2016〕14号)精神,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开展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特制定如下 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着重在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的原则,达到低缴费、广覆盖、高效益的结果,有效防范老年人的生产、生活的意外风险,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充分发挥保险在抵御风险中的补充作用,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进一步增强老年人抵御风险能力,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二、工作任务

(一)政策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永丰县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及除上述两种对象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 ​

2、投保人:省政府 已出资为 全省70岁以上老人和60岁以上城乡 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投保 。为保证老年人知晓此项民生工程,让惠民政策发挥更好效果,除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之外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 每年 缴纳1元。

3、受益人:是指意外伤害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主观故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5、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保险责任范围。

6、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由承保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确定。

7、保费和赔付标准

(1)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2万元/人

(2)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0.6万元/人

(二)商业性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60-69周岁老年人

2、投保人:个人自愿购买

3、保险责任范围: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保险责任范围。

4、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由承保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确定。

5、赔付标准

方案一:

(1)保费:30元/人/年

(2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3万元/人。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0.3万元/人。

方案二:

( 1)保费:50元/人/年

(2 )意外伤害身故、伤残,保险金额5万元/人。

(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0.5万元/人。

(四)承保保险公司、合同期限、投保形式和承保对象

1、承保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永丰支公司。

2、保险期限:1年

3、投保形式: 永丰县城乡特困人员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及除上述两种对象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由当地 民政所统一办理。60-69周岁老年人可通过 村(居)委会、民政 所、养老机构、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自愿购买。

三、工作要求

( 一)加强宣传

7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人员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老 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是我省的一项惠民工程,已列入省 50项民生工程之一,每月要上报收取个人1元保险费进度。各 乡(镇、场)民政所要及时 召开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和 业务培训,积极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度 ,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成效及服务等作为宣传的重要内容,为老年人提供热情、及时、良好的服务。

( 二)投保、理赔及服务要求

1、承保及交费流程

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承保。 按照各地上报的人员名单(有漏报的可以补上), 除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人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本人或委托亲属携带老年人身份证原件前往常住地所在的村(居)委会办理投保登记手续,并交纳1元保费。每人限定登记1次,重复登记、交钱无效。 由村 (居)委会统一交到乡 (镇、场 )民政所。 60-69周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采取自愿投保原则,民政所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协调工作。承保公司具体承办人员 按照时间安排表到各个乡(镇、场)民政所收取保险费 ,在收取保费的同时出具保单。收费结束后,各乡(镇、场)民政所保管好本乡(镇、场)投保人员花名册并上报一份老龄办。

2、保险公司人员接到出险报案后,在30分钟内提出口头处理意见;市区在1个小时内【注:距县(市、区)中心城区30公里及以上的偏远乡村可在3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或就诊医院,了解相关情况,做好现场查勘记录。对事故责任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实行先行垫付。勘查人员未按时到达现场,则允许被保险人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应保留事故现场的有关照片。

3、对索赔资料齐全、赔款金额无争议的意外伤害案件,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赔款。

4、在确认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并属于保险责任的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抢救以及短期治疗而身故的案件,受益人提供证明死亡原因的相关资料(如医学死亡证明书、尸检报告或交警事故认定书)后,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的60%预付身故保险金,剩余40%的身故保险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5、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江西境内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乙方认可的医疗机构经治疗结束而有残疾的,按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第180日止的当天,被保险人身体情况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保协发〔2016〕88号)进行残疾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在伤残保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约定的比例标准,给付伤残保险金。

6、保险公司设立了保险服务专线电话(95500),确保24小 时受理出险报案。

7、保险公司接受老龄工作人员、被保险人、社会公众的监督,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负责受理保险服务投诉。接到投诉后尽快做出回应并及时处理,3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

8、赔款时限服务:被保险人不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索赔手续齐全后,赔付金额在5000元内的,在1个工作日内结案;赔付金额在5000—10000元内的,在3个工作日内结案;在赔付金额10000元以上的,在5个工作日内结案。

9、定期回访服务。保险公司将提供《服务质量反馈表》给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定期收回。老年人可随时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后反馈给当地老龄办,保险公司将及时跟踪和解决有关问题,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老龄办、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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