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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取消公积金抵首付,二套房首付比例上调至40%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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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文件《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对备受瞩目的公积金政策做出了调整,主要调整如下:

一、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继续停止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夫妻双方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调整到60万元,单方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40万元。

三、取消本市辖区内购买首套房、首改房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充当首付款的政策,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房地产登记备案购房合同及不少于总购房款20%首付款发票,以转账方式转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内补充首期款。

四、调整贷款准入条件。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调整贷款间隔期限。职工家庭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结清贷款本息满12个月后,方可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本次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2017年4月10日(不含)前办理购房合同登记备案的,适用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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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公积金抵首付取消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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