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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公积金如何去提取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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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的情况有:

(1)购买新建商品房;

(2)棚户区改造;

(3)购买拆迁安置房;

(4)购买二手房;

(5)建造翻建自住房;

(6)大修自住住房;

(7)缴纳物业费;

(8)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

(9)结清娄底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0)结清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及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1)专门适用于已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对冲、月对冲还贷提取;

(1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3)重大灾害;

(14)本人、配偶或其具有赡养(抚养)义务的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

2、可以一次性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办理个人账户注销的情况有(必须在本中心没有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未为他人作担保):

(1)离休、退休;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

(3)调离本市或出境定居;

(4)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

(5)原单位改制、破产;

(6)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

3、目前,我市对以下情况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商业用房及偿还商业用房贷款;

(2)通过赠与、继承、分割无偿取得全部产权的房产;

(3)夫妻之间产权进行买卖、过户更名的房产;

(4)互换产权无交易差价(互买对方房产的行为视为互换行为)。

(5)装修自住住房(购房备案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签发日期已超过3个年度)

4、目前,父母(子女)购建房,子女(父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5、在购房合同备案(自建房为规划、国土部门批复)后三个年度内和房屋权属证书下发后三个年度内,每个阶段均可一次性提取或分次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分次提取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建房总价款。

6、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中,购房总价款可包含房屋交易价格、契税、物业维修基金、车库或车位款。

7、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购房合同)原件、物业费发票或收据等其他相关资料,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夫妻双方合计提取不得超过最近 12个月应缴纳的物业服务费。

8、目前,租赁自住住房的无房户缴存职工,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市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信息查询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及其他相关资料,每半年或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6个月或12个月的租赁标准,且不超过实际已租赁月份租金额。

9、截至2017年8月31日,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含娄底市中心和外地)、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本息,自贷款结清之日起36个月内可申请全额提取借款人夫妻双方账户余额。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0、目前,我市执行住房公积金“可提可贷、先提后贷、贷后先还、还后对冲”的政策。为减轻贷款职工的还贷压力,我市专门推出按年对冲还贷和按月对冲还贷业务。按年对冲还贷业务由原来的7-10月改为每月都能办理,同一职工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

11、申请按年对冲还贷的,截至2017年8月31日,按合同正常偿还我中心贷款本息,无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含)逾期记录的职工,已办理抵押登记或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可全额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当前存储余额用于还贷。还款期间夫妻双方累计提取(含年对冲及结清贷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12、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的,应出具在管理部签订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卡或已发生存取业务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13、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装修房屋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只有购房备案合同或房屋权属证书在我市规定的有效时间范围(目前为购房备案合同签订或房屋权属证书签发的三个年度)内,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14、目前,我市异地购建房提取取消异地户口及异地工作单位的限制,不再需要异地户口簿或工作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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