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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实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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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今天起我市将正式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

1 以购(建)房名义申请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土地性质必须是国有出让或国有划拨。购(建)房土地是集体土地性质的,不能申请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暂停办理“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2 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的,提供与购(建)房人的关系证明及购(建)房等相关资料,均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

3 购(建)首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须达到购房总价的30%(含),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60%;购买二手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60%。购(建)第三套住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 购(建)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首付款须达到购房总价的30%(含),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贷款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60%;购买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过户总额(以交契税金额为准)的60%或评估价格的60%;购(建)第三套住房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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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调整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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