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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有新规

2017-10-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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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旨在强化监管,防范骗提套取行为。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的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通知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购房者需提供详实信息

此次公积金提取新规,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新规”进一步确认职工自住住房的真实用途,防止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购买本市自住产权房的,申请人应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购房资金来源凭证等证明材料。其中,资金来源凭证指购房款全额资金来源证明;职工在本市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购买外省市住房用于自住的,该房屋所在地应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过,需提供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证明。

购买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地,但市公积金中心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取职工房屋交易真实性的,可按照规定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应明确自住需求

2月10日起,凡职工以购房、租赁等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签署提取承诺书,承诺书将明确骗提套取风险及后果。职工签字表示已充分理解承诺书条款并愿意承担提取相应责任后,市公积金中心方可受理其提取申请。

为方便职工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时间为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及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出同一套住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交易可以提取一次的规定。如该住房确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发生交易的,职工可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的,如其尚未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已建立劳动关系但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公积金中心将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违规个人将纳入征信系统

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机构将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严格审核:(一)职工购买外地(县级城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二)职工在本市或外省市所购的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且该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或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购房屋的面积或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三)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四)两名以上(含两名)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持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全部产权证持有人之间为非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五)其他存疑的购房提取情形。

职工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将责令职工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取消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将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信息依法纳入本市社会征信系统。对伪造合同、伪造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住房消费以及牟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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