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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尽快落实《固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对符合享受住房补贴的干部职工按季度预发住房补贴,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预发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市本级所有党政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和离退休干部职工。
二 预发对象
1 职工及其配偶自建住房、购买商品房和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的,按无房职工发住房补贴。
2 职工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已享受优惠住房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标准面积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职工将享受过优惠的住房产权过户给子女、亲属或其他人的,按有房职工计住房补贴。
政府(单位)无偿提供土地的视为集资建房(依据房改政策划地建房),房屋面积依据1999年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第一次向房产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的面积);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依据房屋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3 职工承租廉租住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 发住房补贴。退出廉租住房的,自退出的次年起,按无房职工计发月住房补贴。
4 占有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未按清房政策处理的,不论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
5 科研院所、专院校等单位,为引进人才赠送住房的,按有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6 从外地调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据调出地政府房屋产籍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
7 离异职工在离婚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离异后不论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原住房享受优惠面积达标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的住房补贴。
8 2017年1月1日前,职工死亡、自动离职、辞职、被开除公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2017年1月1日后,职工死亡、自动离职、辞职、被开除公职的,从其死亡、自动离职、辞职、被开除公职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三 预发时间和补贴标准
市本级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从2017年1月份开始实施,2月20日前将2017年第一季度住房补贴预发到位。补贴标准以2014年12月底职工工资为基数进行测算,201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参照2014年同类人员补贴标准执行。
四 补贴标准面积
1 工龄在25年以下的一般干部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及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一般干部、初级职称人员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2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工龄在25年以下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3 行政机关干部的职称一律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交叉的人员一律按编制身份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5 申报要求
1 住房补贴申报以单位为主体,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盖章的方式,确定预发对象和标准,预发住房补贴主要以个人及其单位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2 由市人社局负责退休干部职工申报资料审核工作,离休干部职工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3 由责任单位负责对干部职工申报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天。
4 各责任单位务必于2月13日前将单位干部职工申请表、汇总表报送固原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民生大厦217室),逾期未报送者,将延期发放。
5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填报申请表,不得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对违反规定冒领、套取住房补贴者,除收回已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依纪给予干部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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