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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是否应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017-10-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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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年初,在北京做小生意的杨玲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先生王浩,两人于当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因为性格差异,经常冷战,2011年底女儿的出生也没能缓和两人的关系。2015年9月,杨玲不愿再忍受冷暴力,起诉离婚。由于双方没有购房购车,经法院调解,杨玲与王浩达成协议:双方共同的存款一人一半;女儿由杨玲抚养,王浩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其他财产分割要求杨玲没有在调解中提出。后来,杨玲听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在国企上班的王浩肯定有住房公积金,杨玲是否有权分割?

司法解读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赔偿费”。由此可见,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只有从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日止这段时间的公积金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杨玲于2015年9月调解离婚,2016年6月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便民贴士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请务必注意时效要求,否则权益将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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