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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宿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意见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财政局、人社局、总工会:
为贯彻国家及省市决策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等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全市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凡超过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企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目前8%-12%暂时调整为5%-12%,具体比例由企业根据经营状况自主决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三、企业出现连续亏损的,可以申请再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企业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处于停产、半停产,且停发工资的,可以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一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部分。具体程序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各级部门加强联动,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预算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人社部门应将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双方协商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集体合同审查机制督促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共享单位和职工社会保险缴存信息。各级总工会应指导、督促各级工会组织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明确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协助企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执法检查力度。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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