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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7-11-0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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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信息,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凡高于12%的,自2016年5月1日起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在7%—12%之间调整的,由缴存单位自行确定,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审批表》交分中心备案。

企业资金不足,无能力按长春市规定的最低比例7%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原则上单位和职工个人比例不低于各5%。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变更申请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单位财务报表,报中心归集处审批。

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无法按规定正常缴存的,可申请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暂缓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申请暂缓缴存需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审批表》、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单位财务报表,报中心归集处审批。

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阶段性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待缓缴期限和降低比例期限结束后,应按规定比例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其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该项规定执行期暂定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相关解释权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处(稽查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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