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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此次修订后的条例放宽了公积金的贷款条件。
保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保定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 款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 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偿还本息连带责任,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 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设住房(房改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等。
第三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内贷款发放的审批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五条 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 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贷款业务的协议,并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八条 贷款的对象是在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或其他符合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定的借款人。
第九条 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状况良好;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所在单位处于缴存正常并不欠缴,可申请贷款。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申请贷 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存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存未超过6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原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新单位缴存不满6个月 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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