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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潍坊市日前印发《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潍坊市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各级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帮助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助推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10号)、《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潍公积金〔2016〕1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年满18周岁,男性60周岁(含)以下、女性55周岁(含)以下,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进城务工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畴,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赋予的相关权利。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市公积金中心授权其所辖各分支(办事)机构负责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民工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缴存范围
第五条 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含)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本人的户口簿或村委会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规定,可认定为农民工身份。
第六条 农民工可以按照《关于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或《潍坊市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单位已为农民工开设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准再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单位符合住房公积金缓缴条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停止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6个月的,农民工可申请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在同一缴存单位工作的职工,仅限被认定为农民工身份的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其他身份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 账户设立
第十条 缴存单位应按同一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效益较差的用人单位暂按较低比例单独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征得农民工本人同意,单独设立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专用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应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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