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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19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16年2月29日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支持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住房资金。
职工个人缴存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人员组成和职责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其职责按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在区县设立分支机构,并与其分支机构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账户、统一核算。
工会、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工商、房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管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管理中心应当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缴存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社会团体;
(五)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其他按照规定可以缴存的单位或者人员,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管理中心应当在受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设立账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及汇总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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