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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2018-02-14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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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2)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㈡离休、退休的;

  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㈣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出境定居的;

  ㈤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㈦与所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暂存账户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㈧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其中:第㈠、㈤、㈥条属于部分提取;第㈡、㈢、㈣、㈦、㈧条属于存储余额全部提取并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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