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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安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为2012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即上年个人工资总额的1/12)。工资基数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地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一般为月工资基数的12%左右,最低不得低于5%。有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审核后可适当提高。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规定经本单位职代会通过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办理缓缴手续。
五、2013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至3月30日止,并同时进行单位及职工缴存信息核对变更登记。请各单位经办员携带数据盘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复制职工基本信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aqgjj.cn 下载申报表格。
六、各单位核定后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予以公示,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各缴存单位日常汇缴,应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按月及时汇缴准确分解入户的通知》(宜公积金[2010]29号)要求,按月缴存,准确到人,及时入账,不得拖延挂账或对个人月缴存额分解不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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