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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中央、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经批准放宽到15%的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252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656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20元。
四、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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