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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曾先生:我准备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单位尚有拖欠我的公积金未缴全,能否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解除劳动关系以后,我又要怎么处理我的公积金?
中心回应:与单位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公积金给予补缴。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就是单位和个人共同缴存的一笔住房专项储金,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二者缴存的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就是职工的一项住房工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对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将拖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且单位应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减少变更表》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就不再是该单位的职工了。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调入其他单位的,职工原单位应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没有重新就业的,职工单位应及时到市公积金中心把该职工的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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