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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公积金贷款条件程序及所需材料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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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规范、统一操作办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城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

  公积金贷款对象和范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房、二手房、拆迁安置房和自建房。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自筹资金(此资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4、同意采取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或房产抵押担保或质押担保方式,经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和委托银行认可后,须办理公证。公证费、预抵押登记费由借款人承担,置业担保可不进行公证。

  二、【   (一)资格认定。正常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贷款用于购、建自住住房的均符合申请借款条件。

  (二)受理。对借款人及配偶、担保人公积金缴交情况、信誉度、经济收入、偿还能力进行调查了解,并与借款人进行面谈,核实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初审。经办人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整理装订。

  (四)审批。对初审符合借款条件的申请人,经贷款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后,由主任签批。

  经批准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办)向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通知书。商品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必须将借款转入售房单位帐户。

  三、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如实认真填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申请书,并提供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有担保人的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同时:

  (一)商品房。需提供经过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首付款收据(发票),以及售房单位的全称、开户行、帐号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二)二手房。需提供过户到借款人名下的新房产证,买卖双方签署的买卖协议(契约),交易费收据,契税发票。

  (三)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集资房。需提供当地房改部门的批文,集资建房单位加盖公章的房屋分配人员名单以及个人与单位的集资建房合同或协议和房款收据。

  (五)拆迁安置房。需提供拆迁安置证和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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