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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就、翻建自住住房的
3、大修自住住房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特困职工并租房居住的
6、离休、退休的
7、出境定居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就业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符合第1至3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2、符合第4项支取条件的,在还款期内,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3、符合第5项支取条件的,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4、符合第6至14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全部余额。
1、职工申请。职工凭相应支取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初审。单位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填写业务表格,连同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起提交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3、中心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核支取单位提交的业务表格、证明资料及单位印鉴,并进行审批。
4、支取办理。符合条件准予支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1、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证明
3、修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明
4、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特困职工证明
6、离休、退休证明
7、户口注销及出境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职工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2、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14、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
符合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分别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支取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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