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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管辖区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提取:
(一)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
(二)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所担保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二)、(三)、(六)项规定条件的,可提取现金。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一次性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在其合法资料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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