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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以统计部门统计数据为依据,特设定防城港市2013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2012年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750元,根据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2013年度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102.5元,两部分合计为2205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防城港市2012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据此设定防城港市2013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各为43.5元,两项合计为87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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