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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不包括室内装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四) 离休、退休的;
(五) 出境定居或者户口迁出本市(县)的;
(六)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且合法租住住房的;
(七) 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缓刑除外);
(八) 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突发危重疾病 (参照市医保十四种规定病种的大病、慢性病等),或家庭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一)、(二)、(三)、(六)、(十)项规定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同时提取其配偶及房屋共有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职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死亡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其他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律不得提前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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