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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9月1日起调整的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贷款额度的多少除了与首套房或二套房的最高贷款比例、各地确定的贷款最高额度、个人及配偶的贷款还款能力、个人及配偶的个人信用来确定外,增加储贷挂钩机制,与缴存余额挂钩,也就是说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越多,贷款额度就越大。
不过,目前温州市区贷款的最高额仍为80万元,即便根据缴存余额倍数算出是多于80万元,实际可贷额度也不能超出80万元的上限。
无优保小编介绍,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规定,温州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办法如下:
(一)以缴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倍数(计算至千元,取千元整数)。
根据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各地倍数确定如下:市区、瑞安、乐清为11倍,永嘉、平阳、苍南、文成、泰顺、洞头为10倍。
本项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余额可含前12个月内的提取金额计算贷款额度;自2015年4月1日起,以申请时的缴存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不再含已提取金额。
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管理机构应查询并打印申请人及配偶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附表)中核定职工及配偶的缴存余额、余额倍数和贷款额度。
(二)以规定贷款最高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
建造、翻建、大修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工程结算费用总额的70%。 房龄30年(不含30年)以上或房屋结构为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50%。
2.购、建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比例。
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属第二套住房,且职工家庭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全市或当地(县、市)上年平均水平的,贷款最高比例不得超过房屋总价的40%。
申请人应填写《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如实申报房屋套数、面积、房龄、房屋结构等信息。?
管理机构根据《借款人及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家庭房屋套数查询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等记载的信息审核房屋套数,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核定贷款比例。
(三)以市管委会确定的各地贷款最高额度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四)以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
以借款人以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收入的55%的还贷比例并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月还款额,从而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后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的,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各行政区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额度确定本项贷款额度。
如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低额度申请贷款以及使用贷款附加额政策的,不受月工资收入最高还款比例的限制。
【温州住房公积金查询】贷款额度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近三年记录和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近三年信息记录存在逾期信息的,应提供逾期情况说明及经银行确认的逾期清单,管理机构应按不同情形相应下调贷款额度,并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批表》中予以核定:
(一)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3期以上(含3期)6期以下(不含6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6期)12期以下(不含12期)逾期记录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10%。
(二)贷款和信用卡存在连续6期以上(含6期)或累计12期以上(含12期)的,在了解其真实原因排除风险后,贷款额度在可贷额度基础上下调20%。
(三)管理机构认为风险因素不能排除的,不予核准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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